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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鲁木齐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解读
1. 适用对象
乌鲁木齐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1)患有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目录内的疾病;
(2)患有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目录内的疾病。
2. 病种目录
乌鲁木齐市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包括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目录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目录。
3. 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年,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年。
(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4. 药品范围
门诊慢性病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的其他药品。
5. 申报流程
(1)参保人员向所在社区(村)医保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医保工作站审核并录入信息系统;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举报 -
乌鲁木齐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城乡居民慢性病共计两大类18种,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慢性病种共用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为70%;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二类病种年度最高限额9万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药品统筹限额4000元,透析统筹限额9万元),报销比例为80%。
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认定标准,但符合规范化管理的和按诊疗规范确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待遇。
“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统筹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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